首页    丨    本院动态    丨    图片新闻    丨    检务公开    丨    检察要闻    丨    检察文化    丨    检察风采   丨  法律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须知
受理信访事项范围
时间:2018-07-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等规人民检察院受理以下信访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控告、申诉; 

  2、反应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3、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4、反映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 

  5、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6、加强、改进检查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7、其他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属于以上范围但其控告、申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等依法复查或者审查办理,或者已依法做出终结决定的,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控告申诉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控告申诉人应当向安机关提出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安机关及其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公安关对其控告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而公安机关尚未对刑事控告或报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 

  3、控告人、申诉人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对有关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的 

  4、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决定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议的 

  5、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者重新鉴定的 

  6、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依法要求国家赔偿的 

  7、控告公安民警违纪违法 

  8、其他属于公安机关职权范围的事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控告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未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 

  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为由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3、当事人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未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异议、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审查处理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 

  4、控告法官违纪违法 

  5、其他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项。 

重点新闻
本院概况
领导简介
机构设置
工作报告
财政信息
法律法规
案件信息
公益诉讼
互动平台
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微信二维码 客户端二维码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检察院
 地址:山西省广灵县广泰东街  电话:0352—8822000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