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对检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3、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4、可以行使自行辩护权以外,还可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5、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权利。
6、申请变更和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7、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我院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8、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9、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申诉。
10、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
11、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和解的权利。
为充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如下提示
※回避权
检察人员违反规定的,应当自行回避。在检察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时,有权申请他们回避,该申请既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提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决定后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委托辩护的权利
法律援助辩护分为申请法律援助和通知法律援助两种类别。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检察机关会将法律援助的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告知于犯罪嫌疑人。若在押的,检察机关会告知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充分行使该项权利。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变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是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会通知法津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排除非法证据权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明能力,不能为法庭所采纳。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由此获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侦查人员不能补正和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对于通过上述行为收集到的证据,有权控告、举报。
※量刑
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关于自首情节。如果有自道情节,请及时提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如果因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对于立功表现,可以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犯罪后有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